两次工伤解除合同就业补助金只就高支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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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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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6, 二月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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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9月,张某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负伤,并被认定因工负伤,伤残程度9级。2013年2月4日,张某工作中再次负伤,又被认定因工负伤,伤残程度10级。2015年6月1日,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来,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某公司分别按照9级和10级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负伤被鉴定为5级至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张某两次因工负伤,级别分别为9级、10级。按照上述规定,张某有权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按照最高伤残级别,从某公司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最终,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按照9级标准向张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