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后上班遇离职纠纷 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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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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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6, 二月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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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岁的宋传渭是一家电器公司流水线上的员工,至今已入职11年,其劳动合同于2016年2月14日期满。本来,春节前放假时,办公室郑主任通知宋传渭于2月14日节后第一天上班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特意叮嘱他:“那天上午是你们几个合同到期的职工一块续签,不许迟到,错过时间就终止劳动合同,记住啊。”

  宋传渭满心欢喜:自己一个外地人在北京打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等于工作有了保障,这不是端上铁饭碗了吗?他越想越高兴,春节期间把这个消息告诉亲戚朋友,大家纷纷给他敬酒,结果初六那天因喝酒过量导致昏迷。送到医院后,医生说宋传渭是酒精中毒,对中枢神经系统造成了损伤,经输液治疗,第3天才醒过来。

   2月17日到车间交了病休证明后,宋传渭急忙到办公室去续签合同,不料郑主任告诉他:“你未按时到公司办理续签手续,原劳动合同已于2月14日期满终止,单位决定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了。”

   宋传渭赶紧解释:“我初六那天因喝酒昏迷住院了,15日才清醒,当日便让我爱人给车间主任打电话请假,主任还让我在医院好好养病呢。”“可你家里人、你们车间都没跟我们部门打招呼啊。节前通知时已经告诉你过期不续签就终止劳动合同,你是知道的。我们等你两天都没来,单位已做到仁至义尽,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已经做出了,不能再改,你还是抓紧找工作吧。”宋传渭不服:“难道我就不能再续签劳动合同了吗?”

  支招:职工有权续订合同

  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褚军花认为,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可享受12个月的医疗期。本案中,宋传渭于2月17日上班,仅休息了三天,属于医疗期范围内。同时,单位要求他于2月14日续签劳动合同,但此时他正处于昏迷状态,无法请病假,在15日清醒后马上向单位告知生病事宜,上班后又补交了病休证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所以,单位不能因宋传渭未按时去续签劳动合同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相反,宋传渭依法有权要求单位续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