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代签合同能否主张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6, 二月 25

文章标签: 

公开文章分类: 

    【案例】

  2015年9月3日,文某提出仲裁申请,称他所在的A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其要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单位不愿意签订,本人才现提出辞职,现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8000元。经审查,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经庭审后调解,最终以文某撤诉结案。

  【评析】

  本案焦点,他人代签合同后A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文某双倍工资差额?

  本案中文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共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第二份的截止日期是2017年12月31日止。因文某是文盲不认识字,也不会写字,这两份劳动合同是文某找同事代签的。但文某对其找人代签过劳动合同予以否认,坚称不是自己亲笔签订的劳动合同就应该视为没有签订过。经仲裁委审理认为,A公司所有在职职工全部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对文某也没有例外。文某在公司领取工资等需要签名时均系找同事代签,劳动合同上的姓名如果不是文某自己所签,那么应推定其找他人代签了劳动合同书上的姓名,属于文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从综合调查情况分析,A公司没有制造假合同的主观动机,且两份劳动合同的内容无违法情况存在,从公平合理角度出发,不能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文某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经仲裁委释明相关双倍工资的政策后进行了调解,最后申请人撤诉结案。

  本案中,在订立劳动合同问题上,双方都有做得不妥的地方。文某作为劳动者找别人代签劳动合同而后又不承认,缺乏基本的道德理念;而公司也没有严格按程序进行,在他人代签后未由劳动者加盖手印予以确认,其做法存在瑕疵。

  如何审理此案,关键在于对《劳动合同法》立法本意和目的的掌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立法背景来看,双倍工资支付责任的确立系针对用人单位为逃避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这里主要规范的是用人单位故意或过失逾期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而本案的用人单位没有上述行为,且双方都按照劳动合同的内容实际履行,只是签订合同过程操作不规范。如果仅以这一点就要求单位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