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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6, 二月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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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政策放开后,一些单位担心女员工扎堆怀孕,会影响正常工作,于是出台内部规章,规定女员工要生育必须提前半年或1年向单位递交申请,由单位根据每个人实际情况和申请人数,来制定员工生育时间表;未经单位同意擅自怀孕的,按违纪予以辞退。请问,这种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吗?
由于这种内部规章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因而是无效的。
首先,要求女员工生育前必须先申请,然后由单位排定生育时间,这是违法的。我国《宪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明确规定,生育权是公民基本的人身权利,公民的生育权受法律保护。因此,公民只要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就有权自由选择生育的时间。用人单位要求女员工必须在其安排好的时间内生育,明显限制了法律赋予女性的生育权。在女员工生育时间问题上,用人单位应当充分尊重员工自由选择权,虽然可以与员工进行协商,但不能作类似上述的硬性规定,否则就是对员工生育权的侵犯。对于这种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其次,用人单位规定对擅自怀孕生育的女员工按违纪对待,予以辞退,这违反了我国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对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女职工,除严重违纪外,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于用人单位以擅自怀孕生育为由辞退女员工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也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