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合同后发现怀孕 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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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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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6, 二月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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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31日,王某与某外资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6月23日,该企业提出变更王某的工作地点,同时表示,如同意变更,直接到新工作地工作;不同意变更,则协商解除合同。王某因刚刚结婚,且家在本市,不愿意变更工作地点,于是与单位签订了协商解除合同书,约定于2015年8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8月8日,王某发现自己怀孕。19日,王某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单位自己怀孕的事实,要求撤销协商解除合同书,单位拒绝。后王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撤销协商解除合同书,恢复劳动关系。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外资企业经过协商自愿签订解除合同书,是其真实意愿表示,王某应当知道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且双方在签订协商解除合同书时对王某怀孕的事实并不知情,王某在签订协商解除合同书后发现怀孕系对自身客观情况判断有误,故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对其具有约束力。另外,虽然法律对孕期女职工作了特别的保护性规定,禁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终止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并未排除用人单位与孕期女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综上,仲裁委裁决:驳回王某的申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