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一, 2016, 三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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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张在本市打工期间,山东老家的亲属突然来电告知其母亲生病,要求小张马上回山东老家照看母亲。小张所在单位发薪日为每月7日,小张在2月7日提出领取本月工资后回家。单位却提出2月7日至2月13日为春节假期,发薪日推迟到2月14日。小张十分不解,如果发薪日遇到公休假日或法定节假日,单位可以推迟支付工资吗?
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负责人给予答复,用人单位应当按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其工时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平均工作21.75日计算。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工作任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工资。
综上所述,小张所在单位遇法定节假日推迟发放工资的作法是不合理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