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否应向退休返聘人员发放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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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吉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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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6, 三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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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尚某是某钢材厂的退休职工,自2014年11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不久,某广告公司需要招聘一名广告设备调试人员,看中了尚某的熟练技术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决定聘用他。2014年12月,广告公司与尚某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月薪为3000元,工作任务是进行设备调试。工作中,尚某尽职尽责,公司非常满意。2015年12月底,公司为员工发放本年度的年终奖。看着别人领取了年终奖,尚某也满心欢喜地期待着,但是却被告知不属于发放年终奖的人员范围。尚某越想越气,便向公司讨要说法。请问:企业是否应向退休返聘人员发放年终奖?

  解析:该公司可以不向尚某发放年终奖。1、按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三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尚某是退休返聘人员,广告公司与尚某之间存在的是聘用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双方应当按照所签订的聘用合同确定权利和义务;2、该广告公司对本企业职工制定的年终奖发放制度属于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并不必然适用于尚某。尚某与广告公司没有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年终奖”的报酬方式,因此,广告公司不向尚某支付 “年终奖”不违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