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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交通事故,海口琼山区环卫工人刘玉菊(化名)住进了医院。4个月后,琼山环卫局以刘玉菊离岗多月为由,将她开除。因为这事,刘玉菊与琼山环卫局打起了官司。
刘玉菊是多年的环卫工人。2008年元旦,琼山环卫局与刘玉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7月4日,刘玉菊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在医院呆了一个多月。刘玉菊称,她在住院期间,把自己出车祸住院的事情跟队长口头说了,请过假了。
2014年11月初,刘玉菊在家休养时,接到了琼山区环卫局给她的一份《告知书》,告知书称刘玉菊已离开工作岗位多月,没有向局里报告,请接告知书后立即到岗位工作,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刘玉菊收到告知书后,在下方空白处手写“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本人非常热爱这份环卫工作,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伤,行动不便,近日不能正常上岗,医生建议三四个月后还要进行复查,望领导理解。”
半个月后,琼山区环卫局给琼山区环卫局工会委员会发了《通知》,将刘玉菊离岗情况告知工会委员会,称局里决定解除与刘玉菊的劳动关系。之后,该局工会委员会作出意见,同意琼山环卫局与刘玉菊解除劳动关系。2014年11月24日,琼山环卫局作出《关于解除刘玉菊同志劳动关系的通知》。
被开除后,刘玉菊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工资。一审法院认为刘玉菊未提供证据证明请假,在收到告知书后也未及时回岗工作及说明缺岗情况,也未提供病历给环卫局等,怠于行使义务,符合其与琼山环卫局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一审法院驳回刘玉菊的诉讼请求。
刘玉菊不服,向海口中院上诉。海口中院审理查明,刘玉菊因交通事故重伤,全身多处骨折,伤情严重。出院时,医嘱2个月内禁止坐起,半年内避免重体力活等。海口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刘玉菊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病历等可见刘玉菊出院后2个月内禁止坐起,骨盆尚由外固定架固定,并非治疗终结。琼山环卫局在其治疗期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海口中院终审判决琼山环卫局应继续履行与刘玉菊于2008年1月1日签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驳回刘玉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