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五, 2016, 三月 18
公开文章分类:
【案 例】
2015年4月,林某应聘至A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6个月,试用期内工资为1400元/月,转正后工资为2000元/月。2015年11月份,林某通过朋友了解到,劳动合同期限不足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因此公司将试用期定为6个月明显违法,且试用期内的月工资比转正后少2400元,超期4个月,自己就少收入2400元。于是,他向公司领导提出补发工资2400元的要求,遭到拒绝后,他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院审理后,支持了林某的请求。
【评 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林某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依法不得超过2个月。同时,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林某要求公司以其转正后2000元/月的工资标准,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即4个月,向自己支付赔偿金2400元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