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提前三十天提出解除合同单位不能以违约为由扣工资

作者(来源): 

中工网——《辽宁职工报》

发布日期: 

星期五, 2016, 三月 25

文章标签: 

公开文章分类: 

  李某于2015年6月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600元。2016年1月29日,李某书面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在公司未批准的情况下,李某工作至2016年2月29日,3月1日后未再到公司上班。3月15日,公司发放2月份工资时未发放给李某。李某到公司要求发放2月份工资,公司财务人员称,因李某与公司所签订劳动合同未到期,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违约,其工资作为违约金被扣发了。李某不服,于是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监察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及时到公司调查工资表、考勤表等原始材料,通过调查询问,确认李某2月份工资被扣发属实。《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向单位负责人讲明法律、法规后,该公司补发了李某2月份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