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一, 2016, 三月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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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因为种种原因,员工在离职时,常常不能与单位“好聚好散”,反而引起各种劳动纠纷。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保留有关证据。这些证据主要包括:
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另外,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也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