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6, 三月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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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1日,周某应聘到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周某工资为每月1700元。2015年2月7日,周某离职。12日,周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公司支付双倍工资3.2万元。仲裁委经审理,裁决该公司支付周某2014年2月12日至2015年8月20日的双倍工资差额12482.65元。该公司和周某均不服,向区法院起诉,法院决定并案审理。
法院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该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与周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该公司应按每月1700元支付周某2013年9月21日至2014年8月20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18700元。周某2015年2月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不超1年仲裁时效。对该公司抗辩周某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已超仲裁时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周某2013年9月21日至2014年8月20日的双倍工资差额18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