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30分钟超过3次视为旷工 公司依规严惩迟到员工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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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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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16, 四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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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很多公司的规章制度中,都有诸如此类的规定:“员工迟到超过一定的时间即视为旷工,公司可以扣发相应数额的工资……”那么,这样的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公司据此扣发员工的工资,员工又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返还呢?从海淀法院审理结案的这则案例中,大家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案情回顾】

  员工多次迟到遭辞退要求公司返还扣发工资

  2012年3月,王先生入职北京新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业公司)。双方签订了自当日至2015年3月期间的劳动合同,王先生工资标准为每月8000元。在职期间,王先生在执行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时间为8:30-17:30(午休1小时)的工时制,并通过打卡方式进行考勤。

  然而,由于在2014年3月至5月期间多次迟到,公司根据打卡记录情况,对王先生的工资进行了扣发。公司还依据其规章制度,“单月迟到30分钟以上的次数超过三次视为旷工,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对王先生处以扣发三倍日工资的重罚,并于2014年5月26日将王先生辞退。

  此后,王先生以要求公司支付工资为由,向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王先生认为,公司以扣发工资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要求公司返还相应的工资。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王先生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期间的工资差额10199元。新业公司不服裁决,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

  称迟到多次以旷工论处公司依规扣发三倍日薪

  庭审中,公司提交了考勤簿并表示,2014年3月至5月这两个月期间,王先生迟到30分钟以上的次数分别为13次及7次。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对迟到时长进行核算,分别在工资中扣款1737元及962元。此外,因王先生上述两个月迟到30分钟以上的次数均超过3次,故自第4次起按照当日旷工计算,一次扣发当日3倍的工资。

  公司表示,其《员工守则》载明:“员工未请假擅自迟到、离岗,每次30分钟以上每月超过3次者、无故缺勤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岗者,一律按旷工论处,旷工每天按3倍工资处罚,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还提交了《关于王先生的考勤说明》,载明:“2014年4月,王先生提出对公司新的《员工守则》不知晓为由,拒绝执行新的《员工守则》。王先生经和黎总协商,自2014年4月开始执行新的《员工守则》……”,下方载明王先生的签字。公司还提交了考勤打卡记录,但未载有王先生签字。

  而王先生表示,其签字时公司并未向其出具《员工守则》,公司告知其工作时间可较为弹性,双方已就此达成口头约定。公司提交的《关于王先生的考勤说明》中,也并无公司公章及其他人员签字。王先生对考勤簿记录的情况予以认可,但表示晚打卡是因为其工作时间较为弹性。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公司制度违法判令返还万元工资差额

  法院认为,王先生虽主张与公司口头约定执行弹性工作制,但未能就此提举证据,故不予采纳,并采纳新业公司的主张,认定王先生上述晚打卡考勤的行为构成迟到。新业公司依据迟到时长在相应期间的工资中分别扣除1737元及962元,王先生对此表示认可,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进而,新业公司在《员工守则》中针对员工迟到超过30分钟的情况,作以扣罚当日三倍工资的规定,并对王先生实际执行。对此,王先生虽然存在多次迟到超过30分钟的情况,但后续均到岗工作,履行了作为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的义务,新业公司理应向王先生支付对应期间的劳动报酬。现新业公司已针对王先生迟到行为进行了相应扣款,在此基础上再行扣罚当日三倍工资,该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欠缺合理性依据。

  最终,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新业公司支付王先生工资差额101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