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6, 四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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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小孙进入了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去年初,小孙怀孕,产前检查、住院生产期间共产生医疗费8250元。因公司未为小孙缴纳生育保险费,故医疗费无法报销。协商无果后,小孙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公司为其报销产检和生育医疗费用共计8250元。法院受理后,经过社会保险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及本地区的计划生育和生育保险政策应予报销的费用金额为4020元。法院最终判令该公司为小孙报销产检及生育医疗费用共计4020元。
评析: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该公司未为小孙缴纳生育保险费,导致小孙无法报销产检及生育医疗费用,则相应的费用应由公司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