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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6, 四月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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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徐某到某食品机械公司担任业务员。去年年关将至,徐某要求公司补发拖欠的3个月工资遭拒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补发工资,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庭审中,该公司虽辩称,已经根据考勤情况足额付清工资,但并未针对徐某主张的工资是否已发放、公司考勤制度是否合法有效、考勤记录真实与否等情况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该公司应当对拖欠徐某工资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经调解未果,仲裁委最终裁决:该公司支付徐某工资与经济补偿共计1.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