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计算基数,你真的明白吗?

作者(来源): 

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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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6, 四月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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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补偿基数: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上海市高院在《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3年第一期)中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含在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根据本市有关部门的政策口径,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时,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中,领过生育生活津贴的,领取的期限剔除计算。

  2016年4月,公司与小张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岗位工资和津贴饭贴共为33200元(不包括4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也不包括加班费),加上三次发放的奖金7500元,总共是40700元,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剔除产假晚育假4个月后8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5087.5元。小张解除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基数即为5087.5元。小张在公司工作2年又10个月,应支付小张3个月的经济补偿15262.5元。

  未提前通知的代通知金: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据此,2016年3月31日,公司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代通知金”

  为他本人上个月即3月份工资4300元,加上一次性奖金2000元共计6300元。但上海司法部门规定,上个月的“工资标准”,应当是指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如其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即小张单位可参照经济补偿标准适当调整。

  未休年休假月工资基数: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月均工资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小张未休年休假月工资基数大致与其经济补偿基数相同,为5087.5元。如小张在公司工作至2016年4月30日,当年未休年休假,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121天÷365天)×5天-0天=1.66天,由于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小张当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按1天计算。根据规定,用人单位需另外支付职工相当于日工资收入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按照5087.5元元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公司应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467.82元。

  生育生活津贴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2892元计发。另外,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予以补差;或者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差额部分也全部由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小张2015年公司职工平均月工资为3600元,她每月从社保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应为3600元。小张产假前12个月,即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每月岗位工资和津贴4000元,加上一次性奖金3000元,月均工资性收入为4250元,高于公司职工平均月工资3600元,单位应当补足每月差额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