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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16, 四月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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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虽然事后补签,但还是应当支付为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近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支持了原告范某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2012年8月,范某到江阴一家公司上班,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13年6月,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载明合同期限是从2012年8月至2014年7月。到2014年3月,范某因父亲病重需要照顾,但公司不同意其请假半个月的要求,双方又在工资、补偿金等事项上产生纠纷,范某遂提出辞职,同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除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外,还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劳动仲裁未支持其双倍工资的请求,范某不服起诉到江阴法院。
庭审过程中,该公司辩称双方已经订立了劳动合同,尽管后补,但部分倒签是经双方确认一致的。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补签后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故范某双倍工资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范某不服,上诉至无锡中院,中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自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事实已构成,应从建立劳动关系的次月向范某支付二倍工资,直至违法行为结束之日,但不应超过法定的上限,故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范某的两倍工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