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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6, 五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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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柳女士因身体病弱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辞职。用工单位同意其辞职,并要求她按法律规定继续工作30天。其间,柳女士经家人劝导并冷静思考后,为自己的冲动、鲁莽后悔,向公司提出想要收回辞职请求,但遭到拒绝。“我该怎么办?”近日,柳女士打进四川日报民情热线(028)86968696求助。
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柳女士收回辞职请求?记者就此咨询了四川·成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杜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即任意辞职权、无因辞职权。劳动者只需提前30日,将辞职报告送达用人单位,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一经送达就能发生法律效力。”杜伟表示,本案中,柳女士单方面提出辞职是履行任意辞职权的体现,其将辞职报告送达公司人力资源部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标志着柳女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生效,且生效后不可撤销。在此之后,柳女士继续在岗工作并不违背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因为法律规定劳动者需提前30天提交辞职报告,这就给劳动合同的终止附加了期限。对柳女士来说,在这30天的期限中继续工作是法定义务,30天一到,劳动合同随即终止。
杜伟提醒,劳动者一定要谨慎行使辞职权,切忌感情用事,一旦向用人单位递交辞职报告,就不得反悔、撤销,无法单方面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若经用人单位挽留,劳动者愿意继续留在单位工作,或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收回辞职请求继续工作,双方应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就本案而言,柳女士想撤销辞职行为遭到拒绝,用人单位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