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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值五一国际劳动节,合肥市中级法院梳理了全市法院2015年-2016年度审理的劳动纠纷,并选取典型案例,进行详细剖析,为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提供详实的法律解读和方向。5月3日,记者从合肥中院获悉,十大案例中,当事人涉及怀孕女员工、即将毕业的大学生、犯罪服刑的员工等各类主体,行为涉及用工单位规避法律,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等。
在校大学生可成用工主体
案情:大学生王某某于2014年5月取得学校2015届毕业生推荐表,同年6月进入合肥某装饰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多次被评为优秀员工,该公司依据其工作业绩每月发放数额不等的报酬,但未与王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2015年4月,因社保及经济补偿金等问题,王某某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合肥市蜀山区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与装饰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判决装饰公司为王某某补办社会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等。
法官点评: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已达到法定年龄,完成了全部学业,具有成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明知求职者为在校学生情况下,仍依据工作成果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装饰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员工守则违反法律无效
案情:2014年11月,范某某在其所工作的安徽某酒店员工食堂将2个面包放在其电动车座垫下欲带出酒店,被酒店安保部查出。随后该酒店以范某某违反《员工守则》,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并于同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范某某不服酒店的处分,申请仲裁。后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均认为该酒店解除与范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酒店支付范某某经济补偿金。
法官点评: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均就用人单位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要求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且需要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否则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涉案酒店依据的《员工守则》不具有约束劳动者的法律效力。
职工养老保险惠及农民工
案情:甄某某于2011年9月入职合肥某工贸公司工作。 2013年11月11日,甄某某发生工伤,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经仲裁机构裁决,该工贸公司与甄某某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为甄某某补缴社会保险。该工贸公司认为甄某某到该单位工作时已经参加了新农保,为不重复参保,不再为甄某某补办社会保险。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均认定合肥某工贸公司应当为甄某某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法官点评:农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并不存在必然的合法性冲突,农民工有缴纳保险的选择权。现阶段我国国情决定了农民工的亦工亦农身份,即保留农民身份享有农村居民的各项社会福利待遇不变(例如享有宅基地等)。同时,国家鼓励其进城务工安居乐业,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已参加新农保为由拒绝为农民工补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上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