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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随意辞退怀孕员工,但辞退后发现员工怀孕呢?曾在珠海某外企工作六年的黎女士最近与老东家闹上了法庭。2014年11月24日,公司单方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黎女士认为自己兢兢业业工作,且还在怀孕期间,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被劳动仲裁机构驳回后,黎女士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回归公司,日前这一诉求也被法院驳回。
公司:离职后才发现怀孕
南都记者了解到,法庭上,黎女士要求撤销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做出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判令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2014年度绩效奖金9170元、赔偿工资损失约4万余元。
庭审中,公司辩称,公司是合法解除与黎女士的劳动关系,不存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与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时对其是否怀孕并不知情,且黎女士从未告知过公司已怀孕的事实。从黎女士提交的证据来看,她最早知道自己怀孕应该是在2014年12月15日。而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4年11月24日解除,黎女士根本无法证明其在2014年11月24日当日或者之前已经怀孕,公司也是接到珠海劳动仲裁委的通知,才得知黎女士主张其已怀孕。
事实上,2014年2月、4月、7月、10月、11月依据《员工手册》规定通过公司软件系统对黎女士进行绩效评估,结果均为不符合期望。因考虑到黎女士不胜任原岗位,之后还告知将为其提供短期培训并进行再次评估,若考核不合格,将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黎女士只参加了部分培训并拒绝参加笔试考核,该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向其足额支付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及其他款项共计人民币89206 .91元。另外,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因员工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有权取消员工获得的年度奖金。
法院: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行为合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黎女士于2014年12月15日被初步诊断为早孕。而公司是在黎女士被确诊怀孕前2014年11月24日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黎女士未举证证明在公司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前已告知公司其已怀孕的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认可公司称其解除黎女士劳动合同关系时对她已怀孕的情况并不知情的主张。而从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黎女士多次考核不合格,不胜任原工作岗位,在此情况下,公司合法行使其用工自主权,安排黎女士进行培训、考核,她应服从安排,接受培训、考核。黎女士无故不参加培训、考核,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未尽到应尽义务,应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因此,公司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前,黎女士尚未被确诊怀孕,也未将其已怀孕的事实告知公司,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基于黎女士多次评估不合格并拒绝参加培训及考核的事由,而非因其怀孕事由,该解除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驳回黎女士诉讼请求。黎女士不服已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