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时间单位是否管得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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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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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6, 五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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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通讯公司设备维修工程师徐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称A公司以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服从公司管理为由,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请求确认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A公司不认同徐某的主张,认为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为了保障设备在出现问题后能够得到及时维护,公司员工在下班后必须入住宿舍待命加班,否则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对员工进行处分。徐某作为公司的设备维修工程师三次未留宿,已构成违纪。徐某因违纪被公司停职检查期间态度恶劣,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公司可以作出对徐某的辞退处理,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本案中,A公司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劳动者享有法定休息的权利,A公司虽然通过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入住宿舍待命加班,但该规章制度侵犯了《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享有的合理安排休息时间的权利。A公司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强制留宿,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A公司以徐某不留宿待命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故仲裁庭裁决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李果斌 刘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