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专家提醒:加班工资不能年结 辞职无须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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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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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6, 五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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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系日益密切,双方难免出现一些利益冲突。近日,针对劳动者对于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方面存在的疑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家提醒,用人单位不能对劳动者的加班工资一年一结,也没有法律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加班工资不可一年一结

陈先生半年前与市区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加班工资以一年为周期结算,即在合同签订之日的年度对应日“一年一结”。由于陈先生上班之后有很多时间需要加班,公司累计应支付给他的加班工资已不是小数目,陈先生于是多次要求公司提前支付加班工资,但公司一直置之不理,理由是既然合同已有约定就必须遵照执行。陈先生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加班工资能否“一年一结”?

该仲裁委员会相关专家表示,公司应当按月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一年一结。《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也指出:“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即工资支付的最长周期是一个月。也就是说,加班工资“一年一结”的约定明显违反了—月一付的法律规定期限。《劳动合同法》第25条第三项则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所以加班工资“一年一结”已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公司以此作为拖欠加班工资的借口不能成立。

辞职无须支付补偿金

2014年6月,李某到我市某设计公司工作,双方签订至2018年6月的劳动合同。2016年4月,李某辞职,公司以李某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辞职为由,要求其给予公司经济补偿金,并拒不为李某办理档案与社保关系转移手续。李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该仲裁委员会相关专家表示,《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劳动者也不能任性,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并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即单位可以依法制定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对劳动者突然离职(说走就走,不能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