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16, 五月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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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在一家网络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工作,由于对公司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不太满意,宋某便私下授权其他同事在自己的合同书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后,将合同交回公司。前不久,宋某因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方面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宋某表示公司方面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她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宋某的主张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解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宋某已阅读劳动合同内容,对合同内容未提出异议,实际上已承认和认可了劳动合同。宋某委托其他同事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并予以默认,属于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据此应认定为其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所以,宋某的主张难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