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职业病人医学观察期间合同期满应当续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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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辽宁职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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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16, 五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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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某在A公司从事喷漆工作。双方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不久前,公司口头通知高某不再与其续签合同。在高某的要求下,公司为他安排了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诊断结论为支气管病变,医疗卫生机构建议高某住院观察,以排除尘肺病。因住院费用与公司存在分歧,高某未住院观察治疗。公司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不再与其续签合同为由,下发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高某不服该决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职业病防治法》第56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