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职工交假材料请病假被辞 诉36万元赔偿金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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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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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6, 五月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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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6月12日,程某入职某商贸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3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程某于2012年3月怀孕,并在2012年4月15日至2012年9月16日期间休了病假。2012年10月12日,商贸公司以程某存在提交虚假诊断证明和门诊就诊记录为由,与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程某到劳动仲裁委申诉,仲裁委裁决某商贸公司支付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8258元。商贸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商贸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北京某妇幼保健院诊断证明书、门诊就诊记录复印件及其休假申请表,主张该组证据系程某向其公司提交的请假材料,但经其公司核实,诊断证明书和门诊就诊记录为伪造的。其公司员工手册载明:员工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学历、离职证明、健康证明、体检证明、病休证明……)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立即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原告公司主张程某存在伪造病历请假的行为,其公司解除与程某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

  经法院调查核实,程某提交的门诊就诊记录并非程某所述的医院医生所出具。法院认为,程某存在提交虚假门诊就诊记录请假的行为,原告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规定与程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公司无需向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说法:

  本案中,程某在向单位请病假时提交了假的门诊就诊记录,该行为属于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故原告单位与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无需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此,“三期”女职工不要抱侥幸心理,一定要走正规的请假手续,以免给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提供理由。此外,劳动仲裁委在审理案件时,受其调查权限的限制,有时并不深入调查一些关键证据的真伪。本案中,仲裁委认定程某提交的请假材料是真实的,故裁决支持了其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但在诉讼阶段,法院会依法履行调查权,认真调查核实相关关键证据的真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