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竞业限制 被判赔偿单位二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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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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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16, 五月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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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黄岛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某橡塑公司业务经理李某因违反竞业限制规定,被判令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2007年3月,李某到某橡塑公司从事外贸业务员工作。2011年9月份的一天,该橡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查明自2008年以来,某橡塑公司先后投入60万元在有关网站注册交易平台,由负责该公司出口业务的李某管理使用交易平台,通过交易平台发展国外客户。该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关于针对客户、订单信息等内容的保密协议。李某在负责该公司出口业务期间,自 2009年至2011年,将部分客户订单私自交由其他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进行生产,并由国际贸易公司为其代理货物出口获取利益。李某利用该橡塑公司的客户订单私自发生了总价值22.4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40余万元)的10笔货物出口业务,李某从中收益约20万元人民币。 
      黄岛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橡塑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及补充条款,该补充条款属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李某在与某橡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补充条款时已全面知悉遵守单位的商业秘密及损害单位利益要赔偿单位的经济损失的规定。李某的行为侵害了该橡塑公司的利益,橡塑公司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补充条款的约定。法院酌情确认李某应赔偿某橡塑公司损失20万元,判决李某赔偿青岛某橡塑公司化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