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一, 2016, 五月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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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济南某公司于2015年5月招收了一批员工,李某就是其中一员。在随后的1个月内,公司与绝大多数新员工都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只有李某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满,以种种理由拒签。公司对李某的做法并未作出相应处理,李某一直不清不楚地在公司继续干着,也没再签订劳动合同。今年2月,李某自己提出不再在公司干了。后李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共计3.8万元。
法官说法:
未签订劳动合同大多是用人单位的原因,但也有少数情况是用人单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愿签。对于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后不满1年期间,该公司未通知李某终止劳动关系,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李某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当李某提出辞职时,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李某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