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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未到期,也未与职工协商一致,就辞掉职工,且不支付补偿金。这种做法合法吗?当然不合法。5月18日,苍溪县总工会成功调处了一件因公司随意调动职工工作岗位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李女士是广元市苍溪县某食品公司的职工,2006年进入该公司,从事屠宰修割工作。今年2月18日,公司突然把她调到分割车间,并声称如果不服从工作调动就视其为自动离职。李女士认为,新调换的工作岗位对自己的生活造成极大不便,便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求继续待在原岗位,均被拒绝。无奈之下,李女士提出了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然而,我的这一合法要求却遭到公司拒绝。”李女士说,公司以其不服从公司调动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补偿。
今年4月,李女士及丈夫来到了苍溪县总工会求助。很快,在工会的帮助下,李女士向苍溪县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随后,该县劳动争议仲裁院展开了调解。
调解一开始,公司仍然以李女士不服从工作调动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费用。调解员牛锦华表示:首先,公司虽然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仅在公司留存一份,公司无法提供劳动者持有劳动合同的证据,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的规定,应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其次,公司调动工作岗位的行为属于合同的变更,公司未与李女士协商就决定调动其工作岗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这一规定;再者,公司以现金补助形式代替社会保险,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基于上述违法用工的行为,即使李女士主动提出辞职,公司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最后,公司代表表示愿意和解,双方达成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李女士经济补偿金1.9万元。5月18日,李女士终于拿到了补偿金,并专程到该县总工会表示感谢。“全靠你们的帮助,我也要加入工会组织,成为一名光荣的工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