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无故旷工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来源): 

四川法制报(成都)

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6, 五月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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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某因不满工作岗位调整,旷工一个多月,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他认为公司的行为违法,并起诉至法院要求给付经济赔偿金。近日,新都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依法驳回了左某的诉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左某系被告公司职工,2014年6月入职,职务为生产厂长。2015年8月1日起,公司安排左某到销售部工作,因其未按时到销售部报到,公司又将左某调任库房及售后服务主管一职,但其仍不服从公司安排,拒绝报到工作。根据公司考勤表、证人证言以及被公司调令等证据证明,左某2015年7月未上班,8月上班7.5天,确有旷工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无故旷工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情形,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解除与左某的劳动关系并不违法。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如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不能轻易解除,这本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却被一些劳动者奉为尚方宝剑,用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极端行为来反抗用人单位的合理决定。这种行为其实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据此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非理性的方式来对抗用人单位合理的管理行为,劳动者将会如本案中的原告那样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