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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没有请假不来上班属于旷工,公司已经做出解除合同的决定,解除合同合法!”李某的用人单位某人力资源公司以及用工单位物业公司在法庭上如是陈述。“我一直在休病假,根本不知道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对此,李某的说法则是完全不知情。那么,日常生活中,碰到这样的情况,一般会有怎么样的法律后果?
李某是一名保安。2016年2月19日,他向秀洲区法院起诉称,他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10月16日,合同签订后,他被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某物业公司担任保安。其间,两公司并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失业金等。法定节日和双休日加班,以及超过8小时工作时间期间也未支付加班费。2015年5月9日因为工作,他与队长发生争执,遭队长殴打致重伤不能上班。就职期间,两被告还每月扣发他300元。
因此,他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他缴纳养老保险、失业金,支付2015年6至10月工资15000元、违法解除合同支付赔偿金6000元、经济补偿金3000元、失业金1245元等。
经审理,法院最后判决,两被告为李某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发放李某请假至7月8日前的病假工资1115元,以及加班费2068元,驳回了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那么,法院这样判决的理由是什么呢?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该案争议焦点主要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法官说,虽然被告人力资源公司称已于2015年7月23日告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告知或已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送达,李某自认其得知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在2016年1月,可见在劳动合同期满(2015年10月16日)前李某并不知晓解除合同事宜,也即《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不能视为已经解除合同。因此,只要李某履行了正常的病假手续,公司仍应当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且根据法律规定为李某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但李某无权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
而另一方面,因为李某在2015年7月9日之后未再履行请假手续,应认定为旷工,此后,公司可以不再支付工资报酬等。又因李某未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也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