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违法在先主动辞职也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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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辽宁职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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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16, 六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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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某于2010年1月应聘至某商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自2014年3月份以来,该公司经营欠佳,工资发放开始不正常,欠薪情况时有发生。去年11月,徐某向负责人表示不想干了,负责人表示同意,但要求徐某写一份辞职报告,表明是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徐某递交辞职报告后,公司立刻办理了离职手续。徐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被拒绝,公司称其是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享受经济补偿。徐某不服,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商业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2万元,并向仲裁委提交了公司连续几个月无故拖欠工资的证据。仲裁委最终支持了徐某的请求。

     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确实不能享受经济补偿。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这五种情形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