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16, 六月 15
公开文章分类:
王某于2015年8月15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9月1日正式上班。王某在8月19日晚与朋友吃完饭的回家途中不幸被摩托车撞伤,住院治疗一周时间,期间共用了3000余元医药费。王某家人想到王某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就是用人单位的职工,于是就找到用人单位要求报销医药费。
请问:用人单位应当为王某报销医药费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解析:用人单位没有义务为王某报销医药费。《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虽然王某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王某还没有正式上班,用人单位还没有正式用工。没有用工就说明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既然没有劳动关系,就不是用人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就没有义务为王某报销医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