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五, 2016, 六月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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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女士在某公司工作了五年多的时间,她每三年和公司签订一次合同,到今年6月初她的合同到期,又该和公司续签了。然而今年年初,魏女士在检查身体时发现自己的肺部有阴影,后经确诊为肺癌早期,因此入院手术、治疗了一段时间。这段时间,魏女士向公司请了病假。可是本月初魏女士却意外地收到了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魏女士觉得自己得了重病请假合情合理,可公司竟在这个时候不再和自己续签合同,她实在接受不了。魏女士想知道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国家是如何规定的?
解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相关规定,职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医疗期届满后。已经在公司工作五年多的魏女士理应享受相应的医疗期,不过,因为魏女士在工作期间被诊断患有肺癌,此类尚不能立即痊愈的特殊疾病,其医疗期还可适当延长,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理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限届满。
说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同时还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