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五, 2016, 六月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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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蔡某系XX械制造有限公司车工。2014年5月12日,蔡某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绞伤手臂,蔡某受伤后公司将其送医院救治,给其报销了住院治疗费用,并支付了治疗期间的工资,但未申请工伤认定。2015年8月,蔡某本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蔡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了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结论。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对用人单位而言,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一般为30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对职工本人或近亲属、工会组织而言,申请时限为1年。本案中,蔡某因工作受伤事实清楚,但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没有按规定时限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当然,蔡某因工作原因导致受伤,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权利,不能因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原因过期未申请工伤认定而被剥夺。职工在申请期限以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而应向人民法院提出工伤保险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