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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梁某与广州某营销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客户业务发展部工作,工作职责之一为促销费用报销、提供费用报销的支持性文件、确保所有用于报销的文件准确真实、确保报销流程遵循费用报销标准化工作流程。
2015年3月19日,营销公司向梁某发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以梁某违反《×洁全球商业行为手册》和《营销公司员工守则》中关于公司账目、数据、记录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要求和规定,伪造数据材料且违反公司的标准操作程序、玩忽职守,构成C类过错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梁某离职前12个月月均工资为33333元。梁某以营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及提起诉讼,要求营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46万元。经审理,一审法院作出驳回梁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梁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营销公司可根据依法制定并公示的《×洁全球商业行为手册》和《营销公司员工守则》对员工进行管理。梁某没有按上述规定的公司标准操作流程做好客户经理助理所提交报销材料真实性的核查工作、没有具体检查就发给公司进行报销,可认定梁某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同时,营销公司通知工会后解除梁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对梁某请求营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人士提醒,劳动者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否则可能被解除劳动关系而得不到任何补偿。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符合法律规定,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时应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