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办理工作移接手续,可否主张获得相应权益?

作者(来源): 

湄洲日报 

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6, 六月 30

文章标签: 

公开文章分类: 

 

    【案情阐介】
       劳动者徐某于2015年4月27日受聘于被申请人某实业公司从事会计工作,试用期2个月,月工资3800元,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徐某因工作态度不够积极主动,2016年2月1日公司领导口头通知徐某做好工作移接,徐某上班至2016年2月5日离开公司。春节过后,公司通知徐某继续办理移交手续,徐某于2016年2月15日、29日两个半天时间前往公司办理工作移接,因经手的资料多,未能办结交接工作。3月份起徐某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公司支付2月份未支付的劳动报酬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月15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1、支付2月1日至5日的劳动报酬;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公司辩称,徐某从事的是公司会计工作,应当办理工作交接后主张其权利,否则,会给 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
      徐某在未办理工作交接之前,可否获得主张的权益?
     【观点分歧】
       观点之一:徐某的经济补偿金应当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后再行支付,而劳动报酬、二倍工资应当不受工作交接限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该规定只提及经济补偿金应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并未涉及其它。
       观点之二:徐某的所有劳动权益应当都要在办结工作交接后获得。同样也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该规定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是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只有履行了义务,才能获得权益。
      【裁决结果】
      仲裁机构经讨论后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徐某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后,公司应当支付徐某的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友情提示】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包括续签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的风险,《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有关的情形,否则,可能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3、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办理工作交接,办结工作交接后才可依法获得权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未办理工作交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