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欠薪协议达成未履行申请仲裁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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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黑龙江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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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16, 七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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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拖欠梁某8000元工资,某纺织公司于2015年8月7日与梁某签订协议书,约定2015年8月15日、10月30日分两次支付工资,每次支付4000元。某纺织公司按约定时间支付了第一笔工资,但未按期支付剩余4000元。梁某多次索要,均被公司拒绝。为此,梁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纺织公司按照约定支付工资4000元。

  庭审中,某纺织公司对协议的真实性及未按期履约的事实均无异议,但提出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委无权受理此类案件。

  仲裁委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根据上述规定,仲裁委对达成调解协议不履行的案件,依法有权受理并处理。在调解不成的情形下,仲裁委依法裁决纺织公司支付梁某剩余工资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