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6, 七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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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和老乡刘辉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清洁工作。今年2月,张东与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发生争议。张东认为,单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加班费。单位称,张东的部分加班费由刘辉代为领取,但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后张东诉至劳动仲裁机构。仲裁机构裁决支持了张东的申诉请求。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该案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一裁终局”案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4月,单位以刘辉为被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要求其退还多领取的加班费,被仲裁机构驳回。单位不服,向法院起诉,刘辉认为自己的案件和张东的案件相似,都属于“一裁终局”案件,法院无权受理。但法院最终对刘辉的意见不予认可,受理该案。
评析: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前置、一裁两审。同时,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防止部分单位借各种程序拖延时间、恶意诉讼,对于部分特殊案件实行“一裁终局”。本案中的追索劳动报酬案就属于这一类型。但这类案件仅限于特定劳动争议案件,且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情形,对于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不适用一裁终局,单位仍然可以诉讼。这也是法律为平衡用人单位一方利益的适当倾斜。所以,本案由于起诉主体不同,虽然有同样的诉讼理由和案情,诉讼结果却大相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