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作者(来源): 

中工网

发布日期: 

星期一, 2016, 七月 11

文章标签: 

公开文章分类: 

      2015年底,刘某应聘到某电器公司。该公司只与刘某签订了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称试用期考核过关后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3个月后,公司老板说,刘某表现不积极,试用不合格,不打算将其转正,双方劳动关系至此终止。刘某对公司老板的做法既愤怒又不解,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电器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300元。

  庭审时,电器公司辩称:因为刘某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才将其辞退,所以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该公司只和刘某签订试用期合同,后又以试用不合格将其辞退,是一种滥用试用期的情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刘某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