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延长3小时 合情理就属于上下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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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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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6, 七月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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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张某下夜班后和同事一起吃饭,然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又加油,3小时后,张某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此时能否认定属于“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呢?

  张某是招远某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张某家距离单位约10公里,骑摩托车需要半小时。2013年10月14日,张某上夜班,工作时间为16时至24时。结束当天工作后,车间班组开班会,零点30分下班。下班后,张某和两名工友到单位附近吃烧烤。2点30分,两名工友回单位集体宿舍休息,张某则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张某发现摩托车燃油耗尽,便推行摩托车按原路返回到某加油站加油,加油后继续骑行。3点30分,张某行驶中与对行的一辆拖拉机相撞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张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认定张某为工伤。机械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撤销了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张某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张某下夜班后和工友一起吃饭,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又因给摩托车加油,延长了下班回家的时间,至发生交通事故时,均在合情合理的时间范围内,符合有关工伤认定的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经协调,复议机关改变了其作出的复议决定,机械公司同意对张某按照工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