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6, 七月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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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试用期协议是劳动合同吗?
【相关案例】
一家软件设计公司拟录用一名应聘者刘先生。但在刘先生入职时,公司领导告知他,公司要先和他签一个“试用期协议”,如果3个月试用期到期后,他符合公司的入职要求,公司再和他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刘先生有些弄不明白,他想知道,这个“试用期协议”的性质是劳动合同吗?
答:实践中,一些企业担心员工在工作初期稳定性不够,常常工作不到几个月就离职;也有一些企业在试用期考核方面存在种种不足,即使试用期员工“不称职”,也无法举证证明他们确实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上述这些企业往往都想通过签订“试用期协议”的方式规避与员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以“方便”管理,避免承担对正式员工的一些法律义务。然而,企业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自作聪明。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签订用以证明劳动关系建立的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况且所谓的“试用期协议”内容大多已经构成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所以实际上“试用期协议”就是劳动合同。在此期间,企业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员工工资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第十九条
……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