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五, 2016, 七月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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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陈某入职济南市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陈某的工作岗位为工程师,月工资4800元。今年1月,该公司以陈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直接向陈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陈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0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本案中,即使陈某不能胜任工作,该公司也应按照法律规定,对陈某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该公司需提前30天或额外支付陈某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公司应按照陈某的工作年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陈某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