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16, 八月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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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进行安排,劳动者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这应该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是,这能不能说劳动者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服从公司的安排呢?如果劳动者拒绝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公司是否能对劳动者做出辞退等处理?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审结一起劳动者拒绝工作调动被辞退,从而起诉索赔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判决支持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叶先生原本供职于一家商贸公司在外地的总公司,数年前被公司调动至北京的销售部工作,担任地区销售经理。2015年4月11日,叶先生突然被公司辞退了。此后,叶先生向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将其辞退,要求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委支持了叶先生的请求。
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公司主张在2015年3月将叶先生调回公司总部工作,但其无故拒不到岗,严重影响了公司的计划安排,故公司以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于2015年4月11日对其作出辞退处理。
叶先生对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称未收到过公司出具的变更工作岗位的通知。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司辞退叶先生应当同时具备事实依据与制度依据。现公司主张叶先生不服从原告的工作安排,但其提供的变更工作安排的通知叶先生不予认可,叶先生亦否认存在变更工作安排的事实,因公司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证实存在变更叶先生工作的安排且叶先生不予服从的事实,故公司以此为由与叶先生解除劳动关系,无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故公司应当支付叶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