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非因工负伤 员工照样享有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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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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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16, 八月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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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在丰台区花乡一林木公司上班的小刘遇到了一件烦心事。2016年3月的一个周末,从西单购物回来的他,在小区门口被一辆疾驰而过的电动车撞倒。小刘的脑袋正好磕在旁边的台阶上,路过的邻居见此情形急忙把他送到了医院。检查结果为脑震荡,医生建议最好住院治疗3个月以上。

  小刘向单位说明情况后,要求请假3个月。但因为公司近期业务繁忙,领导对他的请求并没有批准,坚持最多只给小刘2个月假期。小刘心想,还是先治伤要紧,等痊愈后再来公司和领导解释。

  2016年5月底,公司开始多次打电话通知小刘回单位上班。小刘每次都告诉领导,自己的伤还未痊愈,希望等6月份再去。6月末,在小刘准备回去上班的前两天,却收到了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公司的理由是小刘不服从领导,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医疗期满后拒不上班。鉴于其擅自离职并旷工1个月,此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故决定解除与小刘之间的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小刘认为,公司因自己休病假就解除合同,实在过分!但他又不知如何是好,心情郁闷的他只好来到花乡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

  花乡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通过询问了解到,小刘是2014年9月15日开始到公司上班的,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至2016年3月入院治疗,小刘在单位总共工作了1年零6个月。

  工作人员告诉小刘,根据1995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同时,该法规第3条还规定了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方法,即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其具体期限是:(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上述规定,小刘的工作时间为1年零6个月,理应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并且诊断医嘱也要求小刘至少休息3个月。因此,公司不予批准和改变医疗期长度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工作人员告诉小刘,公司在小刘的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故该解除合同的决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