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经理“知法犯法”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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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网-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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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16, 八月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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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为人事经理的李某明明很熟悉劳动法的规定,却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后,李某起诉公司要求赔偿两倍工资,昨悉,这一诉讼主张被法院驳回。

  2015年初,李某在某公司担任过人事经理,主要负责员工的招聘、培训、人事管理、劳动合同签订等工作,月薪4千多元。在公司任职的11个月内,李某都没有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为某些原因,半年前,李某从公司离职。离职后,李某拿着在职时的劳动凭证通过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公司,主张让公司赔偿他11个月的两倍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人事经理,在公司主要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事宜,对于劳动法律的熟悉程度远远超过一般员工,他本人劳动合同的签订也是其工作职责之一,就算李某本人的劳动合同不宜由其代表公司与自己直接签订,李某也应该主动提出与公司签劳动合同。

  李某在庭上辩称,他在职时,制作了在职员工状况统计表,其中注明了他自己没有签劳动合同,可以视为已经向公司做出了提醒。对此,法官认为,李某仅仅履行了人事经理的基本职责,并没有起到提醒公司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作用,李某仍然存在没有善尽职责的工作过失。

  最终,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