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16, 八月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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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5日,李某被某针织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7月1日至7月25日,李某因家中有事未上班。因李某未履行请假手续,公司将其辞退。李某在正常工作期间,公司按规定为其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李某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咨询,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公司人员答复: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是因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你不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对此答复,李某感到疑惑不解,又到当地人社部门进行咨询。
人社部门工作人员答复:《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13条第4款明确规定,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45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你和用人单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近5年,并有求职要求,且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李某遂到失业保险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