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员工未签劳动合同,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公司能否单方辞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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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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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16, 九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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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10年6月,王丽应聘朝阳某企业担任销售主管,经过面试、试用期,王丽表现很好,最后公司决定招聘王丽,并约定月工资3000元。但是王丽和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11月,因为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决定辞退王丽,并支付王丽4000元的经济补偿金。王丽认为经济补偿金过低,公司也没有权力单方辞退员工;而公司认为,公司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辞退员工,而无须征求员工的同意,并且也支付了王丽经济补偿金。
     【分析】
       即使未签劳动合同,公司也不能擅自开除员工,公司应支付王丽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王丽工作了1年多,公司一直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关系已经建立,非法定事由,公司不能单方辞退员工,否则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并支付未签书面劳动的双倍工资。
      本案中,王丽在公司工作了1年5个月,公司应当支付王丽违法辞退的双倍经济补偿金,并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公司不予支付,王丽可向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