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一, 2016, 九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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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张女士:我父亲在市城区某建筑公司做了几年小工,但一直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对方也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今年6月24日,我父亲在工作中被塔吊车绞伤,经医院治疗最终失去了右手无名指。公司总共为他交了1万元医药费,就没有管了。父亲出院后,我多次找到对方协商想要为父亲申报工伤认定,补偿这段时间的工资及住院的开销。但公司认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父亲发生事故后,公司已为其支付了医疗费用,因此不能再补偿其它费用。想问这种情况,是否能申请工伤认定?
市工伤保险处回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健全工伤认定所涉及劳动关系确认机制,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
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方面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像张女士父亲的这种情况,只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工受伤,可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