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违反单位“恋爱”禁令被开除 婚姻自由遭侵害获赔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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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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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6, 九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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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违反单位内部规定——不允许职工之间谈恋爱,淮安某机械公司职工李丽(化名)被单位开除,李丽认为单位侵犯了她自由恋爱与婚姻自由权,于是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5万余元。记者6日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该机械公司赔偿李丽5万余元经济损失。

       2013年1月,李丽应聘进入淮安某机械公司上班,该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在公司上班期间不得与本单位其他员工建立恋爱关系,否则构成违约,公司有权将其开除,且员工不得索要相应的经济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李丽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亦明确禁止公司员工内部恋爱。然而,在上班期间,李丽与公司员工张强(化名)因工作接触产生好感,建立了恋爱关系。碍于公司规定,两人不敢公开恋情,两人只能偷偷交往,随着时间推移,两人的恋情还是被公司发现。

      今年3月7日,该机械公司以李丽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被开除后的李丽心有不服,认为该机械公司“禁止公司员工内部恋爱”的规定,侵害了她婚姻自主的权利,认为该规定无效,于是将该机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其经济赔偿金5万余元。机械公司则称,公司内部员工建立恋爱关系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单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禁止公司员工内部恋爱”,且李丽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亦有该条款,李丽应当知晓该规定,公司依照单位规章制度作出的开除处理决定并无不当。

      淮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规定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赋予每个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机械公司“禁止公司员工内部恋爱”的规定,侵害了李丽的婚姻自由的合法权利,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公民婚姻自由的规定,应当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