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五, 2016, 九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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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某机械公司职工,公司为所有职工提供午餐,午餐时间为11:30至12:30,13:00为下午上班时间。张某的同事李某平时开车上下班,车辆停在食堂附近的停车场上。正常情况下,张某在食堂就餐后都会到李某的车内休息一会儿。这天,张某餐后在车内正常休息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随后,张某的近亲属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部门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张某是在同事车内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的,其突发疾病的时间是午休时间而非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的地点是在同事车内而非工作岗位上。因此,张某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应视同为工伤。